十届三次会议

大会发言——加快立法步伐 为我市民科企业 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05-03-05

  一、民科企业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民营科技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我市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据统计,至2004年10月,全市的民科企业有478家(其中有省级民科企业181家、高新技术企业87家)。2003年,全市民科企业技工贸总收入126亿元,产值139亿元,上缴税金4.6亿元。全市列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的75个项目中,76%是由民科企业承担。这些企业都具有科技含量高、产值高、利润高、投资大和市场适销对路的特点,但与其他先进的省、市相比较,则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表现在:做大做强并形成规模的企业少;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少;在资金、人力上敢于为企业的产业升级作出大投入的企业也少。究其制约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工业园区用地不足,虽有项目但因无土地而无法入园,使企业的发展扩大受到了制约;二是园区的配套设施不健全、道路不畅通;三是企业融资难、贷款难和担保难;四是企业用以自主开发的人员与资金投入少;五是大多数企业仍然是家族式管理,缺乏现代化管理意识和机制;六是政府职能不明确,形成多头管理、多头检查等情况。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政府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建议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地方立法权,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扶持民科企业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科企业的发展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已步入了市场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健康运作,靠的是健全的法律环境。全国已有许多省、市、自治区制定了民科企业的地方性法规。由于我市对民科企业立法的滞后,对民科企业的管理常常只能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而有的条款并不十分切合我市的实际。许多问题解决起来因无法可依,只好生搬硬套某些政策法规条款,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不少企业为了避免“吃亏”或者占点“便宜”,便采取想方设法拉“关系”找“照顾”,或者回避管理图侥幸等等不正当的手段。对此我们认为,为了促进民科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尽快制定出切合我市民科企业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为民科企业营造一个宽松、和谐、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合法竞争与健康和谐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民科企业的行为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
  立法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实保障民科企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障其权利方面,譬如保证民科企业的自主权和在人、财、物方面的自主权;让民科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在融资与市场开发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与其他类型企业享有同等竞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使民科企业在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与新产品推广、资金筹集与经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在履行义务方面,譬如依法纳税;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督;依法保障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应承担的义务。还应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及其法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政府对民科企业的管理行为也必须用法律来强化和规范
  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具体体现在依法行政。由于民科企业实行的是“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这就决定了政府对民科企业在管理上再也不能用计划经济时代那一套已经很熟悉,但已过时了的管理方法。要实现由管理型模式向服务型模式转变,要明确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去做,都要以法律为依据。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一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环境。实施监督和管理要以法律为依托,监督和管理的前提首先是服务。因此,政府各行政部门要强化对民科企业的服务意识,譬如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民科企业的认定、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奖励申报、技术合同登记和科技统计;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办理人员出国,技术出口,境外融资和设立机构的相关申报工作;民科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又譬如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职责分工,负责民科企业的其他相关工作,不得参与民科企业的经营活动。还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强科技工业园区的建设,整合行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总之,只要是民科企业发展所必须的,政府各行政部门都应积极提供必要的服务。
  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乘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强劲东风,我们定能进一步营造我市民科企业发展的更好的政策法规环境,开创民科企业的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新局面,促进我市民科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发言者系市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市委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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