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二次会议

大会发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汕头经济社会发展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08-03-01
  今年元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关系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都是一件大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建立健全和谐劳动关系的战略举措。对作为社会就业主渠道的民营企业是走向规范化管理、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设高效节约的用工模式的新契机。同时,民营企业发展进入一个“高成本时代”和面临“优胜劣汰”的局面。
  当前,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已突破10万户,在我市三分天下有其二,在汕头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也是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的要求,汕头要发展,和谐是保障,为此,我们建议:
  一、认真宣传学习新劳动法规、引导民营企业走健康发展道路
  如何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三部法律,解决就业与员工合法保障之间的关系,社会各界给予了特别的关注。首先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我市的新闻媒体和劳动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特别是要组织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二是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邀请专家学者解读《劳动合同法》,使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客观看待法律实施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引导企业不要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作洪水猛兽,员工也不应将其看成是“铁饭碗”,企业在用工方面依旧拥有完全自主权。“出入口”都是打开的,劳资双方都应当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监督,防止在执行时出现偏差,影响公平、公正原则。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协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出现的矛盾。对《劳动合同法》执行好的企业要给予表彰和推广经验。
  二、深入调查研究、制订相应措施
  一是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十七大之后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就民营企业如何实现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并围绕新法规对民营企业和员工会带来什么影响,民营企业如何实现战略调整等进行专题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倾听呼声和建议,形成可行性报告,给党委政府决策时提供依据。
  二是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实施细则,实实在在地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继续在行业准入,企业融资、产业引导、招工和软环境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民营企业发展再创新的春天。要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发展了,税收、就业主渠道等就能长足发展,员工的利益才有保障,社会才会和谐,才会稳定、才会发展。
  三是政府执法部门,在执行落实新法规时,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处理方法要“以人为本”,出自对企业的扶持引导,能缓冲的给予缓冲,使企业顺利渡过“适应期”并能健康成长。
  三、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协调作用
  建国初期,在党的领导下,工商联在协调劳资和公私关系中,本着劳资两利的原则,协调处理劳资双方的矛盾,较好地协助党和政府维持了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以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中央定位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协调新型劳动关系中,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去年11月份,中华全国工商联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在修改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的《章程》中,规定新时期工商联“要发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最近,市委九届四次全委会也明确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要发挥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是要建立健全劳动协调机制,要建立有政府和劳动部门、工会、工商联等组织参加的劳动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平台;
  二是劳动仲裁部门对劳动关系案件的仲裁审理,应邀请工会、工商联等部门代表参加,力争做到公平、公正。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与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推进15个城市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仲裁工作的试点,为工商联参与仲裁工作创造新方法,积累新经验;
  三是对劳动纠纷方面的突发事件,可发挥工会、工商联等的协调作用,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以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努力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定会得到贯彻执行,我市的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会朝着规范、和谐的方向发展,一定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发言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协常委、经济科技委副主任,市工商联(总商会)主席,广东大印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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