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次会议

大会发言——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工作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09-02-28

  一、增创特区体制机制新优势,在立法上勇于突破和创新
  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汪洋同志在妙论解放思想时强调,要敢于坚持真理,继续“闯”和“冒”,解放思想,既要有胆,又要有识,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用改革创新的思维,来探求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举措、制度、法规。黄志光书记在全省特区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增强特区意识,增创汕头特区发展新优势,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因此,在新的历史阶段,要增创特区新优势,再铸特区新辉煌,就必须大胆先行先试,要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民主法制,进一步提供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经济特区立法是管理经济特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手段,特别的立法体制是经济特区体制优势的重要表现,特区立法权是汕头现有最大的政策优势。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就是“在遵循宪法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下,国家赋予经济特区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在享有特区立法权的优势下,特区要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就必须充分运用立法体制上的优势,加强法制建设,为全国全省立法探索路子,积累新鲜经验,特别是在不违反宪法的具体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具体制度、内容和规定上,勇于创新和突破。
  二、在探索实行房地产等不动产统一登记模式上先行先试,努力为全国全省扩大开放提供新鲜经验
  买房置地,自古都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很多人一生中就只能买一套房。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重点内容,而不动产物权登记又是不动产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我国的《物权法》已实施了一年多,但《物权法》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登记问题作十分详细的规定,其大量的空白需要由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来填补,而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规范方面比较混乱,不动产登记机关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海洋管理部门、公证部门等不同的行政机关,而在同一行政机关内部往往又再进一步区别不同的行政级别,这种“多头管理、分级登记”的登记制度,其弊端日益明显。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中,出现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各种登记规则中就难免出现重复、矛盾、不协调、不明确的现象,有的规则不仅不够科学,甚至违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在登记中重视行政管理、轻视公示服务,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特别是在房地产登记中,在具体操作是,按照不同的规范,由不同的部门来登记,严重违背了不动产公示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既不利于加强房地产的管理,也不利于老百姓办理登记,不利于第三人查询,从而减弱了房地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能力,也与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供行政效能不相吻合。因此,在房地产等不动产登记立法中,统一登记规范和登记机关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因此,建议我市要充分运用特区改革试验权,充分发挥特区授权立法的优势,在房地产等不动产登记立法方面先行先试,率先探索实行房地产等不动产登记的统一规范和统一机关,形成具有汕头经济特区鲜明特色的登记模式,条件成熟时在全省全国推行,努力为全国、全省扩大开放提供新鲜经验,继续当好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排头兵。


                              (发言者系市政协委员,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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