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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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stzx.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18-10-22
汕头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2010年10月15日在汕头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汕头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部分现任和历任市政协领导、常委、委员,市、区(县)两级政协系统部分同志及社科理论界有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非营利性的全市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和政协章程,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积极开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政协理论的研究,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人民政协工作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机关为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所在汕头市政协机关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会理论研究活动计划;
(二)组织和推动本会会员、全市各级政协、政协各参加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开展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工作探讨;
(三)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建设;
(四)组织召开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编辑出版有关研究资料,交流研究成果;
(五)加强与省政协和兄弟市政协理论研究机构的联系,交流理论研究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协商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首届会员由筹备机构推荐并经本人同意产生。第二届会员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的研究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报送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若中途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本会成立时,理事人选由筹备机构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成立时,上述人选由筹备机构推荐,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内;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日常重要事项;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筹备机构起草,提交汕头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经2010年10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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