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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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
民革市委会的发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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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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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近年来“医闹”等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很多医院每年为处理医疗纠纷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很多医生面临来着患者的重重压力,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自我保护,执业行为日趋保守;而很多原本有志于从事医疗行业的年轻人也在“医闹”的乱象前望而却步,转而从事其他行业。
而设立医疗责任保险,是解决当下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2014年7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同时要探索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各级政府的有力推动下,公立医院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序推进。汕头市政府和各级公立医院也积极响应号召,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却不尽如人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主要面向本机构服务辐射区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虽然行政区划级别较小,但由于所处位置和分布特点,能够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缓解百姓看病难的问题,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家一直大力支持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如前所述,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也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各地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却没有取得太大成果。据了解,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汕头市有关方面尚未制定出相关指导文件或规定。在实际办理医疗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也限定了投保人必须为公立医院或其他大型医疗机构,这就将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的基层医疗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排除在外,这对于同样对医疗卫生事业发挥重要作用且承担着医疗纠纷风险的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来说,是值得商榷的。
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更加关心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改善基层医疗机构及基层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在我们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此,我们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医疗保险设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要求全市注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二、政府推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含自愿参加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投保,集中办理保险手续。
三、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由政府设立相关政策优惠、组织统一竞标,吸引保险公司科学制定保险条框,介入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
四、鼓励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建立专门针对医疗纠纷的调解机构。引入第三方,避免患者与医院或医生的直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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