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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
蔡翀委员的发言——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建设幸福法治新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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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
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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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立法权是中国特色的授权立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赋予特别立法权于汕头经济特区,与特区作为改革开放、制度创新排头兵的历史使命紧密联系。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应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推动特区发展,打造幸福汕头。
“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就是要准确把握改革创新的重点,切实解决特区发展中的关键问题,通过特区立法权的创造性运用,将国家给予汕头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特区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现就“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问题,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第一,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首先应保障民生。通过立法切实解决民生利益问题,推动幸福汕头建设。
1、修订完善《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发展规划条例》,缩小城乡发展的差距,平衡城乡生活水平;
2、制定《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切实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住房问题。
3、制定《汕头经济特区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物价调控机制,保障、提高特区人民生活质量。
4、完善《汕头经济特区义务教育条例》及修订配套相关的教育保障规定,保障特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5、制定、完善特区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特区人民病有可医、老有所养。
6、修改完善《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制定《汕头经济特区促进就业条例》,落实就业扶持、技能培训等措施,缓解就业压力。
第二,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重点应促进发展,通过立法打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推动汕头经济特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贴近“十二五”经济规划主题,以特区立法推动汕头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抓紧制定《汕头经济特区第三产业发展和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等规定,为产业升级发展创造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
2、修改完善《汕头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不断优化投资法制环境,充分吸引外资,体现对外开放窗口作用及经济体制改革试验的作用。
3、以特区立法促进生态汕头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修改完善《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科学 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用好用足立法权,关键要保障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1、完善行政部门的工作制度,制定《汕头经济特区信息公开办法》、《汕头经济特区行政部门执法责任方案》等规范公共事务管理部门职能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部门的工作效能,最大化发挥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2、创建多渠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民间调解机构管理办法》,及时有效疏导、调和社会矛盾。
3、通过修订、完善《汕头经济特区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修定《汕头经济特区外来人口登记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外来人员福利保障办法》,切实保障外来人口的权益,有效实现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特区和谐。
第四,用好用足立法权,还要从根本上完善改进立法机制,保障发挥立法权的功能作用。
信息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决策一直是各地立法关注的重要议题。建议完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汕头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规范文件监督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保障立法创新的公开、民主和科学性。
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应加大立法经费投入,改变各政府部门在立法中操控性过大的局面,鼓励吸引更多的各行业高层次人才和普通民众参与立法。
特区要发展,善用立法权是根本保障和动力。当我们把握契机,加快发展步伐时,更应集思广益,用好、用活特区立法权,共同打造民主法治的幸福汕头!
(发言者系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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