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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10-08-26
  根据《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汕头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为更好地发挥政协组织的整体优势和政协委员的积极作用,发挥政协机关的参谋服务作用,推进我市政协提案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细则。
  一、提案的分类、整合
  按提案内容涉及的领域,将其划分为以下12个类别:(1)经济、(2)科技、(3)三农、(4)市政、(5)环境资源、(6)教文卫体、(7)政法、(8)社会管理、(9)劳动人事、(10)统战、(11)侨务外事、(12)其他。
对内容类同,意见建议可行,具可操作性的提案,召集有关提案者进行整合,形成新的委员联名提案。
  二、提案的立案、交办
  提案工作部门对每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通过提案办理系统征集的提案分类整合后,在发送提案委员会全体成员预先审阅的基础上,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集中审议,确定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提案。
提案立案后,提案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联系协调做好提案分办工作,并根据提案内容,由政协办公室商请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在提案办理网络系统进行联合交办。特殊情况下,由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部门应逐件通报提案者,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为来信、政协委员建议专报或存档等方式处理。
  三、提案的办理、跟踪、协调
  (一)提案工作部门要对交办的提案的办理情况加强跟踪,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加强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信息中心及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协调,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二)提案者对自身提交的提案,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跟踪掌握提案办理情况,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提案工作部门对反馈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加强沟通协调,促进提案的办理。
  四、重点提案的产生、办理
  (一)提案委员会在当年立案的提案中预选出若干件提案,呈报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为重点提案。
  (二)主席会议研究确定2—3件重点提案并与有关领导沟通后,由政协办公室报请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督办。
  (三)其它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确定牵头督办的主席会议成员,并明确相关专委会及工作部门配合做好有关督办工作。
  (四)提案工作部门商请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并由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政协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部门负责人,召开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准备会,研究明确督办工作事宜。
  (六)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部门制定督办工作方案,送牵头督办的主席会议成员和秘书长、提案委员会;组成督办工作小组;组织学习相关法规文件,研究提案督办的重要事项;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形式进行督办。
  (七)督办工作基本完成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部门及时将情况反馈到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综合后向主席会议汇报。
  (八)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进入收尾阶段,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组织各承办单位向政协主席会议专题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
  五、检查考评
  每年第四季度,市政协办公室联合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对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当年度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本工作细则自2010年7月29日起实施。原《汕头市政协提案工作规程》(汕协办[2004]6号)自行废止。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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