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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10-08-18

(2007年1月29日政协汕头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协组织的整体优势和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组织的视察或调研、考察活动,一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或全国政协、省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
       第三条     委员要积极反映所代表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意见。提倡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提出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
       第四条     市政协召开全体会议须提前十天,召开常委会议或组织其他活动原则上提前五天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
       第五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大会秘书处或办公室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
       第六条     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一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或口头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
       第七条     委员一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含只报到但全程缺席会议),市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常委两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常委会议的,市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四次未请假缺席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市政协将依照政协章程第29条规定办理。委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市政协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有单位。
       第十条     委员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其他伤害的,市政协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常委和委员参加会议活动以及提出提案、建议、反映信息等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统计,并定期向常委或全体委员通报。
       第十二条     市政协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机关的领导,要走访委员所在单位,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争取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支持。
       第十三条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职务职称和学历变动等,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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