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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10-0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九)加强与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形式:
  (一)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会议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具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选题;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全体会议期间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要标明组别,由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超越市属权限解决范围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其它缺乏操作性的。
  未予立案的,将及时通知提案者。并分别以适当方式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和参考。
  第十七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按归口办理原则,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承办;承办单位对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提案交办后10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汕头市委有关部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的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凡提案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予采纳的要如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复文应直接寄送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转送提案者。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央和省驻汕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本系统上级有关部门;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若主会办单位之间对提案的办理有不同意见和分歧,主办单位应请有关综合部门协调,提案委员会予以协助;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沟通,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委员联名提案,主要征询第一提案人意见;
  (五)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六)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提案答复后,如情况变化,原表示要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因,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
  (八)提案者收到办理复文后,须认真负责地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寄送提案委员会,逾期未寄回则视同对提案办理结果满意。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理由充分,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审阅,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作出批示或牵头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于办理提案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商请汕头市人民政府在年终向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办理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六章 重点提案的产生及督办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是指提案委员会从当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事关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
  (一)提案内容是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市贯彻落实的重大问题,本市的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党政部门尚未注意到而又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提案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透彻,建议有可行性或具前瞻性;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预期可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对本市宏观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按照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在充分听取市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初选出若干件,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进一步遴选后,报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督办。由主席、副主席分工负责,政协相关专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根据提案的实际情况,或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开展联合调研督办;或组织实地考察,现场公开督办;或与新闻媒体相结合,进行跟踪督办;或与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协同督办;或通过政协常委会专题议政、专题协商的方式进行督办。通过开展多途径督办,着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扩大和深化提案效应。
 
第七章 优秀提案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评选对象、时限、范围和数额:
  (一)评选对象为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所提的提案;
  (二)每届政协评选二次,即每二或三年评选一次;
  (三)每年评选数额控制在当年立案提案总件数的5%左右。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市的重要事务以及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和意愿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提案所提问题政治上有严肃性,分析问题有科学性,建议措施有可行性或前瞻性;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者对全局及部门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按以下程序评选产生:
  (一)提案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提案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
  (二)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三)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所评选的优秀提案,以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名义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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