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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10-0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根据 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 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中共汕头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本市的地方法规,提高参政议政水平;组织各项活动,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协助党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市政协委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专长,按照有利于联系 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 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建议,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求委员本人意见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 案的征集、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开展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 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 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 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 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 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成型的文件,一般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请示分管的主席、副主席,必要时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汕头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区(县、市)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 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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