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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
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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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 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 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汕头市委员 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 共汕头市委的领导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广 东省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 治制度,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 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 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我市各民主党派、无 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 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 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 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本会的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发 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本市 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本市的实施,监督省 的地方性法规和本市重大决策、重要规章的贯 彻执行;协助本市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 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推动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 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党 派的团结合作,协商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 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和发展安定团 结的政治局面;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 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本市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对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市在改革开 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 重要部署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市 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财政预算,本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市重要规章草案;本市 政治生活、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对外交往 方面的重要问题;中共汕头市委提出的按规定 需协商的市级领导人人选;本市所辖的区、县 级行政区划的变动;本市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 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项以及有关爱国统一 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本会的全体会 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 会议、委员专题座谈会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协 商座谈会等。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 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有关 部门的提议需要经过政协协商的问题,由本会 主席会议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分别安排协商活 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本会主席 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中共汕头 市委、市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以及市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本会协商。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请有关方面 提前十天将相关的文件草案送达市政协。本会 的有关机构,应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 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准 备。
市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汕 头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 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 出说明。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 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 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 律、法规及省的地方性法规在本市的实施情 况;中共中央、国家领导机关以及中共广东省 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在本市的 执行情况;中共汕头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全 市的重要决策的执行情况;本市重要规章的实 施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 预算的执行情况;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 况;参加本会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 执行全国政协、广东省政协和本会决议的情 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本会的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中共汕头市委、市 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向市有关 部门、单位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 政协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它形式提出批评和 建议;参加中共汕头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 方面或部门组织的重要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 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 上述第三、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 群众普遍关心、党政部门重视、适合发挥政协 优势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专题议政,向党 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 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 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 策等。
根据参政议政的需要,本会可邀请中共汕 头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专题 的通情报告。同时要求有关方面或单位将有关 的文件、资料、简报送给市政协,以利知情。
第六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 护。在本会和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 分发表。本会依法维护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政 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七条本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以及各专 门委员会,都要认真执行《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积极提出提案,努力提高提 案质量。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 案,可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 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 主席会议通过,得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 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本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 议提出的建议案,以及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 的提案,本会机关和提案委员会应积极督促承 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广东省 委、省人民政府及中共汕头市委、市人民政府 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提高办 案质量。
第八条 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 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 以及本会的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任 务,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 座谈、专题调查、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和反映 社情民意等工作,并同市党政有关部门加强对 口联系,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以本会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 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 评,均由市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 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 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 作出答复。
为了促进本会视察和专题调研所反映的问 题、意见、建议的解决和落实,必要时,可组 织委员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将发现的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 或单位。
第十条 本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 议、各专门委员会的视察、调查考察以及其它 形式的重要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 闻报道。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本市各民主党派、无 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在政协中 的作用。参加本会的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 其他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和在市政协的全体会议上发言。市政协各专门 委员会可视需要,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 有关人民团体,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 调查研究和有关活动。同时,本会机关同市各 民主党派、工商联、台联等有关机关应保持经 常的联系,以利加强合作。
第十二条 密切与本会在香港、澳门地区 的委员的联系。除组织委员们参加有关的政协 会议外,应定期向委员们通报我市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情况和本会的工作情况, 组织委员们到内地参观、考察,听取他们的意 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港澳委员在政治协商、民 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在促进我市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和平统一、一国 两制”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本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 了解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 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 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委员参加政 协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市政协对各区县(市)政 协的工作指导和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促进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潮阳市、澄海市和市辖各区、县政协,可 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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