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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10-08-26

  为了贯彻执行七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规则》,加强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 工作,完善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制订本规则。

一、职 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章地 方委员会第四十六条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 
  (三)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实现市政协全体会议决议规定的任务。 
  (四)审议通过向中共汕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联系和指导潮阳市、各区、县政协的工作。 
  (六)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七)决定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 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举行一次,如有 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一星期发出通知。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听取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地方大事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协商讨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大事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4)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 
  4.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并视需要邀请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和 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2)协商讨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大事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以市政协的名义向中共汕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
                (6)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市历届政协委员联谊会的理事人选。 
  4.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三)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或委员专题座谈会。
 
  1、座谈会不定期举行。必要开会时,会议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2、座谈会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 
  3、座谈会的任务:
                (1)就某方面的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讨论座谈,提出补充建议和意见。 
  4、座谈会根据议题和需要,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作报告和说明问题时,应当提前向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报告题目的建议,以便事先做好准备。以上这些会议,如有书面材料的,应将书面材料提前分送给与会常委和委员。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 员、委员专题座谈会,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六)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视需要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办法。在全体会议上,可以由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以由个人或几个人联合发言。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委员专题座谈会均作记录。如需形成纪要、编印简报的,经秘书长签发后,可视需要分别印发给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政协机关各有关科室和市党政部门有关领导。

三、文件审批

  (一)凡属市政协全局性的问题,经主席会 议讨论决定,由主席审批或授权由主管副主席、 秘书长审批。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 内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二)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主 管的工作,须照会征求有关副主席意见后再签发。
  (三)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需要上报或发出的文件、报告、建议案,由秘书长签发;转发有关部门的视察、专题调查报告,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四、附 则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 行,如需修改,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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