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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能

政协汕头市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zx.shantou.gov.cn 来源:政协汕头市委员会 提稿时间:2010-08-26

  提案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印发<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汕头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提案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能。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协提案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按照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采取措施,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提案工作的服务质量;

  (二)组织委员开展知情问政;

  (三)组织、征集提案;

  (四)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       

  (六)向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案的建议;

  (七)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八)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要围绕中共中央和国家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提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第六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问题要向分管的副主席请示,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提案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七条  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健全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及各有关提案承办单位工作联系的制度。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职能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经济科技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印发<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经济科技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能。

  第二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关于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委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贡献力量;

  (二)结合实际,举办各种情况通报会、讲座、参观学习等活动,帮助委员和各界人士了解我市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情况及其他相关知识,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三)广泛联系、团结委员以及由他们所联系的各界人士,听取和反映他们对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的大政方针、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决策的意见、建议;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发挥民主渠道的作用;

  (四)就我市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座谈研讨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五)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托研讨的问题组织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围绕中共中央和国家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经济科技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五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第六条  以经济科技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问题要向分管的副主席请示,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经济科技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七条  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健全同市体改办、汕头港口管理局、市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海洋与渔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汕头中心支行、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工商联、科协、气象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工作联系的制度。

  第八条 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职能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印发<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能。

  第二条  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委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献计出力;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帮助委员和各界人士了解和掌握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及其他相关知识,为委员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做好服务;

  (三)广泛联系、团结委员以及由他们所联系的各界人士, 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渠道的作用;

  (四)积极开展对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视察、座谈研讨等活动,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对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的民主监督,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

  (六)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托研讨的问题组织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要围绕中共中央和国家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五条  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第六条  以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问题要向分管的副主席请示,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七条  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健全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人防办、公路局、地震局、礐石风景区管理局、旧城区改造办等单位工作联系的制度。

  第八条  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工作职能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教文卫体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印发<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教文卫体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能。

  第二条  教文卫体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教文卫体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市建设文化大市,全面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事业献计出力;

  (二)广泛联系和团结委员以及他们所联系的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就有关我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工作以及推进文化大市建设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民主监督作用;

  (三)组织从事或热心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委员以及由他们所联系的各界人士,就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问题,通过视察考察、调研座谈、协商对话、提案等方式,建言立论,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敦促解决问题;

  (四)针对国内国际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发展形势,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文化体育交往、参观学习等活动,开阔视野,交流信息,加强联谊;

  (五)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托研讨的问题组织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围绕中共中央和国家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教文卫体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五条  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第六条  以教文卫体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问题要向分管的副主席请示,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教文卫体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七条  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健全同市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药品监督局、计划生育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汕头经济特区报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工作联系的制度。

  第八条  教文卫体委员会工作职能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印发<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能。

  第二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和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民族宗教、民政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女和青少年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我市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二)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有关法制建设、民族宗教、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作、工会、妇女、青少年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

  (三)就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民族宗教、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作、工会、妇女、青年等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参政议政活动,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法规的实施,宗教界人士、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四)对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讨论修改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托研讨的问题组织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围绕中共中央和国家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五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第六条  以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问题要向分管的副主席请示,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七条  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健全同市监察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残联、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工作联系的制度。

  第八条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能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印发<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能。

  第二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关于“一国两制”、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和外交政策,国家的侨务政策、港澳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二)广泛联系和团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中有代表性的各阶层人士及台属、归侨、侨眷,积极反映他们的重要建议和意见,做好有关的服务工作;

  (三)研究台、港、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状况;对我市侨务、外事、台港澳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视察,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助引进港、澳、台和外国的资金、技术、人才,为发挥我市侨乡优势,服务经济建设出力;协助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等人士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及其他国际间的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五)负责市政协港澳委员的日常联络工作及外事侨务方面有关活动的组织;

  (六)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托研讨的问题组织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围绕中共中央和国家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五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第六条  以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问题要向分管的副主席请示,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七条  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健全同市台湾事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事侨务局、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单位工作联系的制度。

  第八条  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工作职能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学习和文史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印发<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政协汕头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能。

  第二条  学习和文史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的任务是:

  ( 一 )  贯彻执行人民政协有关学习方面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提出有关组织委员学习的意见,开展各种学习培训活动,组织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人民政协知识,提高委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开展知情问政活动,帮助委员了解我国、我省和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开阔眼界,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二)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史资料工作及文物保护政策;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三)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及我市实际,组织和发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撰写或提供有关近代、现代、当代的文史资料,并负责整理、编辑和出版工作;

  ( 四 )根据史料征集情况,不定期公开出版《汕头文史》专辑或选辑;

  (五)协助做好市政协中心学习组的秘书工作,编印有关资料,供政协委员学习参考;定期或不定期做好“委员活动日”的组织及具体日常工作;

  (六)加强与国内有关组织及有关单位的文史资料交流、合作编辑和出版工作;

  (七)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就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围绕中共中央和国家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中共汕头市委、市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学习和文史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五条  学习和文史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第六条  以学习和文史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问题要向分管的副主席请示,必要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学习和文史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七条  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健全同市委党校、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公室)、文化局、社会科学联合会、档案局、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等单位工作联系的制度。

  第八条  学习和文史委员会工作职能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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