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汕头市历届政协委员联谊会(简称“汕头市政协联谊会”)
第二条 汕头市政协联谊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汕头市委员会领导下的内部非营利性联谊团体。凡下列人员可自愿申请入会:
1、 在汕的历届全国政协委员;
2、 在汕的历届省政协委员;
3、 历届汕头市政协委员;
4、 市政协机关离、退休的副科长以上干部及在市政协机关工作五年以上的退休干部;
5、 因工作需要可特邀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第三条 汕头市政协联谊会的宗旨是发扬党的统一战线的优良传统和不忘老友的精神,加强历届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广交朋友,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交流信息,相互切磋,共同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推进汕头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汕头市政协联谊会接受汕头市政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汕头市政协联谊会设于广东省汕头市14街区金源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的特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汕头市历届(不含应届,下同)政协主席、副主席自己愿意的均为汕头市政协联谊会的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会议、参观、文体、联谊等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受本会赠阅的会讯和有关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加入本会会员中卸任的上一届政协常委组成。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九)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本会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汕头市政协党组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年一月十三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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