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称《促进法》) 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针对非政府出资办学的法律。 《促进法》的颁布为民办教育提供了法律保证,有利于保护、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实施,标志着民办教育由此走向法制化轨道。
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至2002年,我市民办中小学有27所,在校生总数19581人,教职员工2141 人(不包括幼儿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民办教育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社会培养人才,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缓解了我市 “入学难”的压力。同时,也为推进我市教育体制改革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市“入学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市财政状况未有根本性的好转。解决“入学难”问题的长远之计,在于加快我市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共同发展。要加快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步伐,其根本是全面贯彻《促进法》,实施各项 相关的扶持措施。据了解,为了实施《促进法》,市教育局已针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政府如何加大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如何提高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拟出“草案”上报市政府,但由于国务院的《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尚未出台,该“草案”也因而未能实施。 目前,许多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如维护民办学校及师生的合理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为民办教育营造法律环境以及扶持与奖励措施等等。都需要通过实施《促进法》予以推进,需要出台相关政策给以扶持。尽管国务院的《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的有关政策尚未出台,但一些属于地方可以根据《促进法》条文制定的办法,如《促进法》第七章“扶持与奖励”中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关于地方政府奖励和扶持民办学校和个人;又如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的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以及如何做到归口管理,与公办教职工同等权利,教师节慰问等问题,并不一定都要等中央、省的有关文件出台后再作落实。对于上述情形,市政府和教育部门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将可以解决的问题解决;将能够做到的事情做实。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组成领导协调机构,整顿社会办学秩序。《促进法》的实施牵涉方方面面,执行中涉及到跨部门的情况尤其是整顿办学秩序,单靠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的力度是不够的。市、区政府要联合教育、劳动、民政、公安、物价等部门,组成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以保证依法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的权威性,既明确执法主体,又协调好各行政单位的关系。近期,要结合实施《促进法》,开展社会办学秩序的整治。对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学校,要加强管理,限期整改; 对无证办学或违规办学的“黑校”应组织整治,乃至取缔,以优化办学环境,维护公平竞争。要落实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根据不同类型,由教育主管部门收取办学风险金。 二、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和表彰优秀学校和教师。实施《促进法》首先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特别是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与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人员层面,更应当开展普及《促进法》的宣传教育,使行政者能依法行政,民办教育工作者和投资者能守法并懂得应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鉴于社会上对民办教育存在不同程度偏见,要加强对民办教育这种办学形式的宣传,新闻媒介对办得出色的民办学校和优秀教师,要多作报道。市、区政府每年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校长时,应将民办学校列入范围。或者定期召开表彰优秀民办学校和优秀教师的大会。 三、设立专项资金。为扶持和奖励我市的民办教育,市政府可从新区商品房开发收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附加费 (其中40%作为教育设施配套费)及择校费中,提取部分设立扶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四、成立民办教育行业协会。随着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学校的增多,成立行业协会已成为民办教育者们的呼声。建议有关方面尽快予以落实,让其能够发挥民办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发言人系市政协常委,民革市委会副主委,汕头大学医学院副教授)
政协汕头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秘书处
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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