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文件出台后,国务院有关部、委也相继出台了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有关产业的政策措施。同年六月份,市工商联在主办的首届潮商大会上,邀请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负责人就国务院《若干意见》内容作了解读,并召开学习《若干意见》座谈会。广大民营企业家深受鼓舞,认为《若干意见》的出台,使民营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又一个春天。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政策指引下,我市的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全市的民营企业已发展到9.5万家,民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80%以上,有6个“中国名牌产品”、5个“中国驰名商标”、24个“广东省名牌产品”,87个“广东省著名商标”,超百名牌叫响了“汕头制造”;拥有专利授权6220个;民营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占全市科技成果总量的60%以上。可以说民营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活力所在、优势所在、潜力所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与国内的先进发达地区相比,我市的民营经济在企业规模、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创新能力、发展速度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也存在诸多制约发展的因素。为此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学习贯彻《若干意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实质,把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与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和省扶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同时要在政策宣传、政策引导方面加大力度。一是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有关途径、有关方式提供产业信息、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信息使民营企业吃透政策、利用政策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使企业的规划和政府的规划协调发展。
二、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建议市、区(县)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若干意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订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具体配套政策、配套措施,同时,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从扶持、引导、服务出发做到想民营企业之所想,急民营企业之所急帮民营企业之所需,实实在在为民营企业办实事、办好事。
三、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投资的门槛,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家允许的各个投资领域。要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修订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的规定措施在市场准入、税收、贷款和进出口等方面,给民营企业以平等的待遇进一步调动我市民营企业增资扩产的积极性。
四、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职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粤发20062号文件《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精神,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赋予行业协会、商会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以及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特别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招商引资中的积极作用,贯彻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的“推动招商活动由政府主导逐步向行业协会、商会主导转变”的精神。建议市政府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管理较成熟的行业协会、商会做试点,赋予具体任务。对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招商、展销活动,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各级工商联的桥梁、助手作用。1991年中央15号文件规定,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配合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的工作中,各级工商联应明确赋予任务,定期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的对口座谈会,双向交流、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使文件精神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切实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
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汕头的民营经济一定会迎来新的更大的发展,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为汕头经济的繁荣、汕头社会的和谐作出新的贡献。
(发言者系市工商联副会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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