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一直以来,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化解,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正是解决“打官司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法律援助通过疏导矛盾,消除不稳定的因素,防止和减少侵犯群众权益现象的发生,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我市法律援助制度自1999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切实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为构建和谐汕头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适用运行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力度不足,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当前,我市干部群众对法律援助在促进汕头和谐稳定、科学发展功能作用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深化。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他们在发生纠纷时缺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法律援助,从而引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法律援助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发挥。
二、我市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目前,汕头市、区(县)二级都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但从总体上来看,发展仍处于不平衡状态,有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只有一、二名,个别区法律援助机构连一名律师都没有,人员、
经费的实际情况与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还不能完全适应。
三、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法律援助难”,难在基层,难在农村。近年来,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纠纷、坑农案件越来越多。被征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社会群体。
为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法律援助意识,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议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对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申请程序等基本知识以及当前社会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进行重点宣传。通过宣传引导干部群众用和谐理念处理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尽可能扩大法律援助主体范围,在确立律师为基本主体的前提下,将司法人员、行政人员以及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视为现实的或潜在的法律援助主体,发挥社会团体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形成强大的法律援助主体队伍,为汕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努力解决我市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问题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可考虑成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市委或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挂帅,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改变法律援助工作仍由司法行政部门孤军奋战、协调工作难度大的状况。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和人力支持。
三、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为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尽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将服务触角延伸到农村。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覆盖面广,扎根基层,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最适合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乡镇级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定性为代表乡镇政府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建议工作站只对外挂一块牌子,将其列入乡镇编制序列,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只有正式列编,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才能有力地解决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问题;可以通过面向社会统一招考的形式,录用法律专业、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专职人员;规范操作,加强对工作站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发言人系致公党市委会委员,市法律援助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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